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章程
Time:2020-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
名是Zhejiang Service for the Aged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SAA。
第二条 本会由浙江省从事老年服务业的社团、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自愿发起成立的全省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是经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本会从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客观实际出发,联合省内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致力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界人士,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我省老年服务业健康发展,并在提供自我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等方面发挥积极的组织和中介作用,协助政府推进我省老年服务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福祉。本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蓝钻天城3幢121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集思广益制定行业规范,打造行业信用体系,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搭建政企桥梁,构建政府引领行业发展的有效平台;
(三)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促进行业标准执行,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四)建立会员交流机制,通过刊物发行、信息发送、经验交流、论坛讲座等形式,做好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进步;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会员单位所需的各种专业技术技能培训。
(六)组织、参与相应的咨询服务机构,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经营管理进行咨询服务和个案辅导;
(七)组织与会员业务相关的同业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老年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实现本会宗旨有关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资格: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凡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从事老年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未交纳
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要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本会一般性变更;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经理事会充分酝酿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向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本会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中有较大影响,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协
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提名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可聘请若干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
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清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民政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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